李林志、蓝山县万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7民初1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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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民初1324号案件名称
李林志、蓝山县万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林志;蓝山县万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7民初1324号原告李林志,男,1975年8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被告蓝山县万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忠荣。原告李林志与被告蓝山县万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林志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蓝山县万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林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林志撤回对被告蓝山县万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林志承担。审 判 长 李祖坚人民陪审员 刘秋华人民陪审员 彭 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王星人书 记 员 王紫娴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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