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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志、蓝山县万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7民初1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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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民初1324号
  • 案件名称

    李林志、蓝山县万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林志;蓝山县万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7民初1324号原告李林志,男,1975年8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被告蓝山县万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忠荣。原告李林志与被告蓝山县万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林志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蓝山县万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林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林志撤回对被告蓝山县万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林志承担。审 判 长  李祖坚人民陪审员  刘秋华人民陪审员  彭 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王星人书 记 员  王紫娴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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