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庆、贾斯尹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8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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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8660号案件名称
刘小庆、贾斯尹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小庆;贾斯尹;张馨丹;王一飞;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8660号 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王一飞,男性,汉族。 被告:张馨丹,女性,汉族。 被告:贾斯尹,男性,汉族。 被告:刘小庆,女性,汉族。本院在审理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小庆、贾斯尹、张馨丹、王一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9.00元,由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凤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巧霞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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