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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庆、贾斯尹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8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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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8660号
  • 案件名称

    刘小庆、贾斯尹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小庆;贾斯尹;张馨丹;王一飞;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8660号  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王一飞,男性,汉族。    被告:张馨丹,女性,汉族。    被告:贾斯尹,男性,汉族。    被告:刘小庆,女性,汉族。本院在审理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小庆、贾斯尹、张馨丹、王一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9.00元,由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凤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巧霞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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