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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杨占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25民初3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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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25民初3875号
  • 案件名称

    张玲、杨占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郸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玲;杨占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25民初3875号原告:张玲,女,汉族,1962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路,男,汉族,1975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杨占军,男,汉族,1965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张玲与被告杨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玲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06元,由原告张玲负担。审判员  金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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