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玲、杨占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25民初3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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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25民初3875号案件名称
张玲、杨占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郸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玲;杨占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25民初3875号原告:张玲,女,汉族,1962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路,男,汉族,1975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杨占军,男,汉族,1965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张玲与被告杨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玲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06元,由原告张玲负担。审判员 金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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