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廷、黄佑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7民初4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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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7民初4596号案件名称
刘廷、黄佑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赫章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廷;黄佑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7民初4596号原告:刘廷,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贤刚,贵州总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园,贵州总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佑书,女,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刘廷与被告黄佑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刘廷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廷撤诉。案件受理费179.10元,减半收取89.55元,由原告刘廷负担。审 判 员 杨永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 春书 记 员 陈建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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