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尤某珊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恢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恢77号案件名称
刘某某、尤某珊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尤某珊;尤某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尤某珊,男,汉族。被执行人:尤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尤某珊、尤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尤某珊、尤某某涉嫌刑事犯罪,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1执恢77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于本案终结执行事由消失后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志刚审判员 郭 斌审判员 郭康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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