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丽丽、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津02破申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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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2破申215号案件名称
朱丽丽、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朱丽丽;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破申215号申请人:朱丽丽,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综合服务区办公楼C座108室26单元。法定代表人:尹建。朱丽丽以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朱丽丽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朱丽丽自愿撤回破产清算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朱丽丽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狄建庆审 判 员 赵丽芳审 判 员 付彦彦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刘晓筱书 记 员 高 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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