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相武、姜义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34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3450号案件名称
段相武、姜义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段相武;姜义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3450号原告:段相武,男,196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姜义国,男,198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负责人,蔺湘,住所址,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88号。委托代理人:田相蕾,系公司员工。原告段相武与被告姜义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相武撤回对被告姜义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预交),由原告段相武承担。审判员 刘范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先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坤、董福山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214民初6497号 下一篇 李振邦、吴东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0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