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邦、吴东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053号

由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9/7 0:00:00在陕西省铜川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生效的李振邦;吴东,人格权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053号
  • 案件名称

    李振邦、吴东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振邦;吴东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李振邦,男,汉族。被执行人:吴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振邦与被执行人吴东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0)陕0204民初24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振邦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振邦12000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80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12080元。被执行人吴东订出还款计划,即:2021年8月31日前履行2000元,从2021年9月起,每月30日前履行1000元,直至案件执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吴东已按照计划履行了2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同意被执行人吴东的还款计划。本案执行费80元被执行人吴东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10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兴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晓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