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聊城市市政经营开发中心、山东智通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02执169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02执1691号
  • 案件名称

    聊城市市政经营开发中心、山东智通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聊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聊城市市政经营开发中心;山东智通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02执1691号申请人:聊城市市政经营开发中心,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北路81号。法定代表人:王峰元,主任。被执行人:山东智通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星光创业大厦B2912室。法定代表人:陈伟,经理。聊城市市政经营开发中心申请执行山东智通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02民初130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被执行人应自承担144000元及利息,现已执行0元。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晓晨审判员  史春贵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海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