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众娱(天津)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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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353号案件名称
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众娱(天津)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众娱(天津)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53号申请人: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07590635XJ法定代表人:穆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辰,天津益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众娱(天津)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南侧四信大厦1号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MA0743U2N申请人天津龙实同创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众娱(天津)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485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众娱(天津)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付晓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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