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治林、高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43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4313号
  • 案件名称

    刘治林、高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治林;高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撤诉申请书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民初4313号 原告:高艳,女,生于1987年12月5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刘治林,男,生于1964年7月13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本院受理原告高艳与被告刘治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艳不能提供被告刘治林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高艳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于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此  页  无  正  文  )  审  判  员  王靖伟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俊霖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