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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倩、韦磊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1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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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1033号
  • 案件名称

    吕倩、韦磊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韦磊鑫;吕倩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1033号 原告:吕倩,女,199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西安市大兴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航,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都,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韦磊鑫,男,199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妙武,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被告韦磊鑫之父。原告吕倩与被告韦磊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吕倩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倩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迎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薛  斐  书  记  员    丁  磊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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