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倩、韦磊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1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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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1033号案件名称
吕倩、韦磊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韦磊鑫;吕倩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1033号 原告:吕倩,女,199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西安市大兴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航,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都,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韦磊鑫,男,199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妙武,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被告韦磊鑫之父。原告吕倩与被告韦磊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吕倩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倩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迎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薛 斐 书 记 员 丁 磊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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