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蕾、陕西立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4执恢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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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恢151号案件名称
杨蕾、陕西立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蕾;陕西立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4执恢151号杨蕾、陕西立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蕾与被执行人陕西立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陕1024民初469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由被告陕西立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蕾工程款323500元及利息(利息以323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陕西立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因陕西立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杨蕾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蕾以此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现申请执行人杨蕾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立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案件款330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立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杨蕾履行了债务20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立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款13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杨蕾共受偿债权330000元,对剩余工程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6000元,申请执行人杨蕾自愿予以放弃,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现已和解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4执恢15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2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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