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众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3民初2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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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3民初2321号案件名称
四平市众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四平市众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3民初2321号原告:四平市众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金星书苑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被告:陈某,男,住四平市铁**。 原告四平市众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收到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平市众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学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芷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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