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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友华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0执2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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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80执2448号
  • 案件名称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友华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简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友华
  • 案件缘由

    没收财产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0执244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郭彦,院长。被执行人:周友华,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周友华没收财产一案,移送执行没收财产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进行查询,走访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友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周友华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180执24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杜德明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龙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0执244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郭彦,院长。被执行人:周友华,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周友华没收财产一案,移送执行没收财产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进行查询,走访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友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周友华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180执24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杜德明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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