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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钰与赵美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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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2089号
  • 案件名称

    陶钰与赵美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陶钰;赵美纯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089号原告:陶钰,女,1994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欧,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茗今,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美纯,女,1995年5月13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陶钰与被告赵美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陶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陶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晶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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