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翠玲、姚洪全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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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恢832号案件名称
周翠玲、姚洪全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周翠玲;姚洪全;寇喜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832号申请执行人:周翠玲,女,195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被执行人:姚洪全,男,195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寇喜杰,女,1964年10月19日出生,满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周翠玲与被执行人姚洪全、寇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22日作出(2004)瓦民合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姚洪全、寇喜杰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立即付清欠原告周翠玲人民币25.5万元;二、被告姚洪全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立即付清欠原告周崔玲人民币7万元;三、驳回被告姚洪全、周翠玲其他诉讼请求。姚洪全、寇喜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翠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寇喜杰退休工资100万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冻结姚洪全退休工资100万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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