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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岗、杨全林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29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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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294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岗、杨全林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岗;杨全林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29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岗,男,1971年6月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江苏耀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全林,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王岗与被执行人杨全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8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杨全林双倍返还王岗定金共计2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36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江阴市××镇××街××号房屋,另案处置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房屋另案处置中,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韩鹏彦审判员  施君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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