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浩浩、成都华美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终15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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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终15612号案件名称
张浩浩、成都华美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浩浩;成都华美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旭琦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56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旭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栋)9层B、C号。法定代表人:刘蔡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浩浩,男,199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涛,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波,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华美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帅,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四川旭琦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浩浩、成都华美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11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田任华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向四川旭琦劳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2021年9月14日15:00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就案涉纠纷进行询问的传票,信息显示该邮件已于8月25日被签收。但四川旭琦劳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旭琦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四川旭琦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田任华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谧书记员 胡展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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