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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常瑞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7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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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7010号
  • 案件名称

    大连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常瑞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大连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常瑞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7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中长村丘号38-77-6号。诉讼代表人:大连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冯岩。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婷,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常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山镇当铺委。法定代表人:马永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双增,辽宁双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贤湉,辽宁双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常瑞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查清被上诉人大连常瑞集团有限公司停工的原因,以及上诉人大连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造成被上诉人大连常瑞集团有限公司停工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被上诉人大连常瑞集团有限公司因停工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等。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厘清各方责任,再行确定各方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大连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90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范瑞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鑫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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