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宁陕县秦南菌业科技有限公司、饶凤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3民初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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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3民初406号案件名称
陕西宁陕县秦南菌业科技有限公司、饶凤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陕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陕西宁陕县秦南菌业科技有限公司;饶凤义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3民初406号 原告:饶凤义,女,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能发,宁陕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宁陕县秦南菌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424。法定代表人:陈世明,该公司经理。原告饶凤义与被告陕西宁陕县秦南菌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原告饶凤义以该纠纷已经宁陕县人劳局劳动仲裁认定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该纠纷已经宁陕县人劳局劳动仲裁认定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凤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饶凤义负担。 审 判 员 晁俊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东海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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