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洋、刘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5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503号案件名称
李洋、刘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洋;刘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503号原告:李洋,男,198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XX号。被告:刘丹,女,1990年5月9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XX组。原告李洋与被告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李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16000元。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11月份,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找我借现金18000元,当时我资金紧张,出于朋友关系,我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借予被告临时周转,后信用卡还款日到期后,我多次找被告催要此款,被告于2021年3月2日还过2000元;现剩余的16000元,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拖,故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起诉状要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准确信息。本案中,原告起诉状载明被告现住址为山西省芮城县古魏镇东关村三组。本院依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向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但该址一直找不到被告。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预交1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进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佩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某龙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303民初1244号之二 下一篇 陕西宁陕县秦南菌业科技有限公司、饶凤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3民初4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