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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洋、刘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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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503号
  • 案件名称

    李洋、刘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洋;刘丹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503号原告:李洋,男,198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XX号。被告:刘丹,女,1990年5月9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XX组。原告李洋与被告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李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16000元。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11月份,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找我借现金18000元,当时我资金紧张,出于朋友关系,我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借予被告临时周转,后信用卡还款日到期后,我多次找被告催要此款,被告于2021年3月2日还过2000元;现剩余的16000元,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拖,故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起诉状要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准确信息。本案中,原告起诉状载明被告现住址为山西省芮城县古魏镇东关村三组。本院依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向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但该址一直找不到被告。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预交1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进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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