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加宽、仇祖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133民初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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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33民初584号案件名称
胡加宽、仇祖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胡加宽;仇祖明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33民初584号原告:胡加宽,男,汉族,1973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仇祖明,男,汉族,1967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东,四川马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加宽与被告仇祖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胡加宽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加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加宽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加宽负担。审 判 长 王君林审 判 员 吴玉琴人民陪审员 段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斌永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33民初584号原告:胡加宽,男,汉族,1973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仇祖明,男,汉族,1967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东,四川马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加宽与被告仇祖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胡加宽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加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加宽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加宽负担。审 判 长 王君林审 判 员 吴玉琴人民陪审员 段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斌永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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