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剑威、张鑫波等李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9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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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执974号之一案件名称
郑剑威、张鑫波等李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郑剑威;张鑫波;李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81执9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剑威,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鑫波,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剑,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郑剑威与被执行人张鑫波、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181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剑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鑫波、李剑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郑剑威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7800元(按月利率2%自2016年3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24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鑫波、李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张鑫波、李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鑫波、李剑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鑫波、李剑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张鑫波、李剑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鑫波、李剑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张鑫波、李剑名下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无处置意义。因被执行人张鑫波、李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7800元、案件受理费122.5元、执行申请费167元尚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张鑫波、李剑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鑫波、李剑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张鑫波、李剑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郑剑威。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张鑫波、李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81执9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瞿一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 书记员 叶莉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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