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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张金保等为申请支付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4执1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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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执147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张金保等为申请支付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仙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张金保;候淑玲;王荣南;王江明
  • 案件缘由

    督促程序案件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4执14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住所地仙居县环城南路2,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676154085Y。 法定代表人:王丽春,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泮王凯,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金保,男,1971年05月27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候淑玲,女,1972年03月22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荣南,男,1970年02月14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江明,男,1963年04月2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金保、候淑玲、王荣南、王江明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24民督4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支付令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金保、候淑玲、王荣南、王江明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101865.9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84元、执行费142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金保、候淑玲、王荣南、王江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张金保、候淑玲、王荣南、王江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金保、候淑玲、王荣南、王江明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金保、候淑玲、王荣南、王江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公积金,被执行人候淑玲名下工商银行存款1942.91元,财付通存款2385.25元,本院予以划扣,被执行人候淑玲名下在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的存款4264.46元系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金,本院不予划扣。被执行人王江明名下在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存款5502.49元,在财付通存款5820.5元,本院予以划扣。被执行人王江明名下保险系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本院不予划扣。被执行人王荣南名下的位于仙居县双庙乡西吕村的农村宅基地已在(2020)浙1024执577号案查封(查封期限2020年3月31日至2023年3月30日)。被执行人张金保名下位于双庙乡寺前村四上台的宅基地已在(2020)浙1024执577号案查封(查封期限2020年3月31日至2023年3月30日)。扣除执行费1428元、案件受理费884元,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3339.2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金保、候淑玲、王荣南、王江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张金保、候淑玲、王荣南、王江明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金保、候淑玲、王荣南、王江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张金保、候淑玲、王荣南、王江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4执14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秋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俞骅罡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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