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与张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4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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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4706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与张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张帅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47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6934791562。负责人:李艳玲。委托代理人:皇甫清,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树明,公司员工。被告:张帅,男,1990年5月25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与被告张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建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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