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春霞、李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205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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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2059号之二案件名称
曹春霞、李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曹春霞;李挺;叶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20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曹春霞,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被执行人:李挺,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叶磊,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曹春霞与被执行人李挺、叶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法院作出的(2020)皖1602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挺、叶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春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89975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李挺、叶磊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李挺、叶磊名下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叶磊名下有不动产一处,本院已评估拍卖;其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已冻结扣划。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及限制高消费。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6193.46元。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李挺、叶磊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该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20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曹春霞,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被执行人:李挺,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叶磊,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曹春霞与被执行人李挺、叶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法院作出的(2020)皖1602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挺、叶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春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89975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李挺、叶磊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李挺、叶磊名下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叶磊名下有不动产一处,本院已评估拍卖;其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已冻结扣划。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及限制高消费。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6193.46元。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李挺、叶磊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该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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