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乔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7执恢29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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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7执恢297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某某、乔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米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乔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7执恢2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乔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827执恢4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乔某某名下登记的位于神木市****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1720)及神木市冷库路****土地两块(不动产权证书号:****7989、****2507)。现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乔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乔某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乔某某名下登记的位于神木市冷库路****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1720)及神木市冷库路****土地两块(不动产权证书号:****7989、****2507)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吕剑锋审判员 王永军审判员 白永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聪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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