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玲、李金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2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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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2694号案件名称
高玲、李金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高玲;李金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2执2694号申请执行人:高玲,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李金超,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玲与被执行人李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玲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是:偿还高玲借款本金270000元,并从2021年6月1日起、以2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给付利息至息随本清;负担案件执行费39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本案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2执26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 尹本毅审判员 杨胜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利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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