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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福、苏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2执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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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执708号
  • 案件名称

    王俊福、苏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俊福;苏昊;习晶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2执708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福,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苏昊,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回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习晶,女,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本院在执行王俊福与苏昊、习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21)甘0502执70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要求被执行人苏昊、习晶向王俊福给付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334920元。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3月26日、8月10日通过三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苏昊名下无证券、保险、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冻结其名下3个银行账户共计存款3987元,已扣划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出;被执行人习晶名下无证券、保险,无工商登记信息,冻结其名下11个银行账户共计存款22200元,已扣划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出,查封其名下汽车一辆。经天水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10日,将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0日,王俊福与苏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将习晶名下汽车抵押贷款10万元用于清偿债务,剩余部分暂时以冻结、扣划习晶每月工资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其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的执行标的334920元,已执行到位21267元,剩余313653元尚未执行到位。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陈建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玉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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