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盛昌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蒲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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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713号案件名称
陕西鑫盛昌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蒲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陕西鑫盛昌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蒲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713号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刘建博,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陕西鑫盛昌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蒲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陕西鑫盛昌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建设一案中,蒲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蒲)城管罚字(2017)第1-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鑫盛昌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202021年8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鑫盛昌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罚款6143030.90元、执行费57615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向本院提交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陕西鑫盛昌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执行费57615元予以免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526执恢7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 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丹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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