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又忠、陈润民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9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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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950号之一案件名称
吴又忠、陈润民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吴又忠;陈润民;湖南鼎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9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又忠,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长沙市岳麓区,现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陈润民,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湖南鼎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谢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又忠与被执行人陈润民、湖南鼎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湘0422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润民、湖南鼎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又忠劳务报酬140000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2020年12月4日前为4941元,自2020年12月4日起以1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因被执行人陈润民、湖南鼎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润民、湖南鼎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吴又忠既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润民、湖南鼎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已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吴又忠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422执9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立明审 判 员 王一国审 判 员 谭子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天宝书 记 员 罗 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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