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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云、胡长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6民初2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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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民初2518号
  • 案件名称

    李传云、胡长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传云;胡长军;余尚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6民初2518号原告:李传云,女,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长军,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余尚江,男,199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原告李传云诉被告胡长军、余尚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李传云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传云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李传云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人民陪审员  刘名兰人民陪审员  张全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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