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传云、胡长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6民初2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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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民初2518号案件名称
李传云、胡长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传云;胡长军;余尚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6民初2518号原告:李传云,女,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长军,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余尚江,男,199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原告李传云诉被告胡长军、余尚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李传云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传云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李传云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人民陪审员 刘名兰人民陪审员 张全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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