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73民终3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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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73民终3045号案件名称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平遥县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有限公司;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终304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平遥县有限广播电视传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康宁街117号。法定代表人:李勇峰。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行政商务中心荣华国际大厦1幢一单元11008号。法定代表人:瞿长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磊,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平遥县有限广播电视传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27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平遥县有限广播电视传输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平遥县有限广播电视传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志峰审 判 员 崔宇航审 判 员 左慧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屈 伟书 记 员 项 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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