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某某服装商行、史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5民初85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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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05民初8589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华区某某服装商行、史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新华区某某服装商行;史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5民初8589号之一原告新华区某某服装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经营者刘占锋。委托代理人王慧慧,河北大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某,男,1970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华区某某服装商行与被告史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华区某某服装商行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史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华区某某服装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6元,保全费312.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庆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 元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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