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永、陕西建春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保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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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保2511号案件名称
张建永、陕西建春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建永;陕西建春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保2511号张建永、陕西建春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张建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春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440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2021)陕0881执保2511号于2021年9月18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建春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畔支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建春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1年9月22日依法查封了担保人杨玉生所有的小型越野车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1)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81民初4404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本案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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