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明、张玉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6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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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6597号案件名称
刘建明、张玉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建明;张玉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6597号原告:刘建明,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张玉敏,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刘建明与被告张玉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刘建明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建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刘建明负担。审判员 唐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韩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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