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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明、张玉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6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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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6597号
  • 案件名称

    刘建明、张玉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建明;张玉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6597号原告:刘建明,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张玉敏,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刘建明与被告张玉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刘建明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建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刘建明负担。审判员  唐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韩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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