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斌、兴城市搏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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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975号案件名称
张晓斌、兴城市搏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晓斌;兴城市搏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975号原告:张晓斌,曾用名张小斌,男,汉族,1963年9月21日生,住兴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启,辽宁杨洪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城市搏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东辛庄镇东辛庄。法定代表人:齐世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邸卫东,辽宁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刚,辽宁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晓斌与被告兴城市搏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张晓斌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晓斌负担。审判员 杨昭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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