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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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902号案件名称
魏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魏星案件缘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902号被执行人:魏星,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703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星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魏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魏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魏星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为限(标的、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苏莹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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