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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李平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民初1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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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民初1694号
  • 案件名称

    刘飞、李平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飞;李平川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民初1694号 原告:李平川,男,汉族,1969年4月17日出生。    被告:刘飞,男,汉族,1988年7月15日出生。原告李平川与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平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平川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嘉乐  书记员  柯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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