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少强、冯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6民初28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326民初2887号案件名称
孙少强、冯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孙少强;冯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6民初2887号原告:孙少强,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务川自治县。被告:冯旭,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30号裙楼3层、主楼3、4、6、11-14、16、17层、遵义路30号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914475061H。负责人:金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木春,该公司员工。原告孙少强与被告冯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孙少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少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孙少强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少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少强负担。审判员 廖欢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卫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冬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执136号 下一篇 祟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顾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09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