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冬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执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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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执136号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冬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冬青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807033W。法定代表人朱玉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严冬青,女,汉族,1966年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严冬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长沙仲裁委员会(2021)长仲裁字第231号裁决书,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严冬青的居住地在溆浦县人民法院管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冬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溆浦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光申审 判 员 杨 立审 判 员 郭家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礼川书 记 员 郭丹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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