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舜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明霞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1347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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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1347号之四案件名称
禹城市舜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明霞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禹城市舜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明霞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134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禹城市舜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房明霞,女,汉族,1983年08月05日生,住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明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房明霞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228.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房明霞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0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程燕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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