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晶新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市飞能量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121财保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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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财保662号案件名称
湖南大晶新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市飞能量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湖南大晶新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市飞能量新能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1财保662号申请人:湖南大晶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市经济开发区灯塔路科创产业园1.1期1栋101、104、201、204号。法定代表人:邓哲,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汉阳,祁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被申请人:惠州市飞能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新圩南坑村学塘布小组。法定代表人:黄秋平。申请人湖南大晶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惠州市飞能量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大晶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飞能量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7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大晶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飞能量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7000元,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大晶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邹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唐 玮书 记 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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