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湘阴县供电分公司、湖南省湘阴地方海事处供用电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1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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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执1806号案件名称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湘阴县供电分公司、湖南省湘阴地方海事处供用电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湘阴县供电分公司;湖南省湘阴地方海事处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4执1806号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湘阴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江东东路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6170645224。负责人卢杰,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省湘阴地方海事处。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湘江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600446330979Y。法定代表人胡祥华,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湘阴县供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湘阴地方海事处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对其被执行人湖南省湘阴地方海事处工资卡进行了冻结,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湘阴县供电分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24执1806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新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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