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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景军、陕西智阳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3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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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248号
  • 案件名称

    蒲景军、陕西智阳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蒲景军;陕西智阳矿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3248号蒲景军、陕西智阳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蒲景军与陕西智阳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神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神劳人仲案字(2020)37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智阳矿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蒲景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智阳矿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蒲景军各项费用共计342997.8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4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将各项费用全部偿还完毕;申请执行费504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陕西智阳矿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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