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强与北京东方佳美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京0114民初8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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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京0114民初8998号案件名称
刘文强与北京东方佳美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文强;北京东方佳美装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14民初8998号原告(反诉被告):刘文强,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玉,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东方佳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沙顺路88号院2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方营国,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福新,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北京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刘文强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东方佳美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北京东方佳美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刘文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反诉原告北京东方佳美装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文强撤诉;准许北京东方佳美装饰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冯玉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鹏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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