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薛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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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初2569号案件名称
孙某、薛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孙某;薛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569号原告:孙某,女,汉族,1968年11月25日出生,住永济市于乡镇义和屯村。 被告:薛某,男,汉族,住永济市于乡镇义和屯村。 原告孙某诉被告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凤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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