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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龙、丰宁满族自治县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2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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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执2103号
  • 案件名称

    石景龙、丰宁满族自治县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石景龙;丰宁满族自治县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6执2103号申请执行人:石景龙。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宁丰路乙366号院内宁然里小区2号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087268666R。法定代表人:韩喜军,职位:经理。申请执行人石景龙与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冀0826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826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贾丽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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