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三塘石金钢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06执保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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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保124号案件名称
衡南县三塘石金钢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衡南县三塘石金钢材加工厂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406执保124号本院执行的衡南县三塘石金钢材加工厂申请王小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21)湘0406民初158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查封被申请人王小春名下的坐落在衡阳市住宅一套(已知有抵押),(冻结期限为3年,冻结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9月17日止),经申请人申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已冻结被申请人王小春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一个,实际控制金额5947.36元(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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